一般担保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

天台律师 2025-04-14
(一)债权人和保证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出现类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被视为约定不明的表述。
(二)若未约定保证期间,要留意主债务履行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是保证期间。
(三)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会有宽限期,保证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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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确定遵循意思自治,优先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像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这类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起算。
2.保证期间性质特殊,是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不再担责。
3.为保障权益,债权人应在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时明确具体期限,避免约定不明情况。同时要留意保证期间时间,在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需清楚保证期间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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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的,自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不中止、中断和延长,未在期间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
法律解析:
在一般保证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行约定保证期间。若出现未约定或类似“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主债务履行期限本身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而且保证期间是固定的,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保证关系中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如果大家在保证期间相关问题上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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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里,保证期间先按债权人和保证人的约定来,这是意思自治。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2.要是约定保证人担责到主债务本息还清,算约定不明。主债务期限没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给债务人的宽限期结束时算。
3.保证期间定了就不变,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在期间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保证人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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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例如,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就是保证期间。
(2)当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视为约定不明,仍按法定的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
(3)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算。
(4)保证期间是固定的,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

提醒:债权人和保证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要明确清晰,债权人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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